极目新闻记者 刘冬莉
实习生 贾梦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武汉市民罗女士十分郁闷:去年10月,她看中了武汉雅居乐花园的一套精装修复式房,却被销售人员告知,如果想要享受更优惠的价格,需另外签订两份装修合同,并共计支付6万元钱作为定金。
近日,罗女士多方打听却得知,房价优惠其实与装修合同并无关系。自己签订的这份装修合同报价,远比市场价格高,且合同中多处条款涉嫌霸王条款。为此,她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买房被“搭配”签订装修合同
去年10月,市民罗女士因母亲腿脚不便,便想着为老人换一套电梯房,让她安享晚年。她在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的武汉雅居乐花园看中了一套精装修复式房,却因价格略高犹豫不决。“这时,一位姓孙的销售人员告诉我,公司当时推出了装修套餐,如果签下房屋精装、软装合同,并各支付3万元定金,就可以享受一定的房价优惠。”5月22日,罗女士向极目新闻记者回忆称,这位销售人员小孙告诉她,这套房子原价约150万元,如果罗女士同时购买装修套餐,房价可以降到140万以内。
考虑到这个楼盘环境适合康养,且即将交房,又有相差约十余万元的优惠,罗女士不禁动了心,当即付款签下了房屋购买合同,又在小孙的带领下,与雅居乐集团另一家负责装修的公司签下《雅生活定制精装合同》和《雅生活定制软装合同》,约定由武汉和川家居有限公司负责房屋的客厅搭楼板、封阳台等精装项目施工,以及室内(外)装饰陈设设计等工作,价格分别为129800元和98800元。罗女士按照对方要求,共计交付了6万元作为定金。
今年4月,罗女士通过多名购买武汉雅居乐花园的业主得知,其购买的房屋,与其他业主同时期购买的同类型房屋价格相比,并没有太多优惠,其中部分业主甚至没有签订装修协议,也能享受优惠。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她将这两份装修合同内容拿到多个装修公司询价发现,同样的施工材料和服务,有的公司报价还不足该合同报价的一半。
回想当时购房的全过程,罗女士怀疑,销售人员利用她急于买房的心理,故意将高价装修套餐捆绑出售给她。
销售人员称“并无诱导行为”
5月22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陪同罗女士来到武汉雅居乐花园销售中心。
在表明身份和来意后,销售人员小孙坚决否认将装修与购房捆绑销售。他表示,自己的确向罗女士推荐过装修套餐,但与购房优惠无关。罗女士选择签订装修合同与交付定金,纯属其自愿行为。
一位自称销售经理的罗姓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公司是不允许销售人员将装修与购房捆绑销售的。”但他也坦言,罗女士购房时,同时有多名客户也看中了这套房,“但最终卖给谁,我们是有权利决定的。”他还表示,与罗女士签订装修合同的公司,也是雅居乐集团旗下公司,销售人员推荐购房者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有一定的奖励。“我们很多客户都在买房时同时签订了装修合同。”
这让罗女士更加坚定地认为,销售人员为提高业绩,故意以购房优惠名义,向她捆绑销售装修合同。因此,她要求解除两份装修合同。
随后,罗女士通过电话联系武汉和川家居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李经理。李经理表示,自己正在外地出差,对于其解除合同的诉求,将上会讨论后予以答复。
5月24日,极目新闻记者电话联系李经理。李经理说:“罗女士是成年人,无论是签合同还是付款,都是她自己的自愿行为,我们并没有强迫她呀。”并称,合同条款都是由公司法务审核过的,如果罗女士对合同有异议,可对接公司法务部门。至于其退款诉求,她表示,将于次日上会,协调雅居乐地产和物业部门共同商量讨论。
25日,李经理回复罗女士称,经报领导研究,因罗女士当时签订合同属自愿行为,且公司并无退款先例,因此对于罗女士的退款、解除合同等诉求,公司表示无法达成。如果罗女士仍愿意接受公司的服务,他们可以考虑对罗女士的服务进行升级等优惠。
但罗女士坚持认为,自己是在购房时被销售人员诱导签订的装修合同,且该合同报价远高于其他公司,因此无法接受该公司的服务。对此,李经理称:“当时您签合同的时候我也不在场,如果您对此有异议,可直接找当时的销售人员。”
律师认为合同涉嫌“霸王条款”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双在仔细阅读了罗女士签订的这两份装修合同后表示,合同内有不少条款设置不合理,其中部分涉嫌霸王条款。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定金应不超过总合同款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法律效应。”杜双认为,这两份合同的总款项分别为129800元和98800元,而收取罗女士的第一次费用各为3万元,均超过了主合同款的20%,并不合理。“虽然合同中说明了这笔费用包含合同总金额的20%部分作为定金,但在收据上却明确标明3万元为定金费用。”
另外,在关于交房的条款中约定,甲方在交房后7日内不选择乙方装修,本合同款不退,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涉嫌霸王条款。”杜双认为,罗女士与武汉和川家居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装修合同中,除上述条款外,还有多处约定,都涉嫌加重消费者义务、减轻经营者责任,且在《雅生活定制软装合同》中的多项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均过高,明显不合理。
另外,杜双律师还认为,罗女士购买的房屋交付标准为全装修,即所谓的“精装修”,另行签订的精装、软装合同所约定的装修费用属于装修成本,而非房价款的一部分。如果开发商销售人员在销售房屋时,为了拿到奖励,再以装修和软装作为房价优惠的唯一条件,在未明确提示和解释说明的情况下,引导罗女士与第三方装修公司签订精装、软装合同,则涉嫌“捆绑交易”,并且在定金、价款、违约、解约等合同条款中,限制甚至剥夺了罗女士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